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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提案炮轰15部法规部分规定导致乙肝歧视

来源:广州新特药房 发布时间:2007-08-01
   
由北京两市民提交,称部分规定已经或即将导致乙肝歧视应修改
 
2007年全国两会
 
   12日,北京两市民联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“公民提案”,建议审查易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规。两人称,希望通过公民提案的方式向本次会议表达“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教育和工作机会”的诉求,呼吁国家为构建消除乙肝歧视的“和谐社会”提供相应的立法保障。
 
      提案发起人李方平对记者说,“提案是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,希望可以影响一些代表,由他们形成提案,推动以立法和法规审查的方式消除涉及教育、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公民进行歧视的制度性障碍”。
 
      李方平是一名律师,另一提案发起人蔡皓东是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。这份“公民提案”汇集了已经或即将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律、法规或部门规章(包括已经实施或正在拟定、修订的),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等。指出这些法律笼统地对所有“传染病”或所有的“病毒性肝炎”进行错误限制,界定模糊、不区分各种病毒性肝炎、不区别传染渠道,已经或必定极大影响乙肝病原携带者公民的劳动就业权。
 
      蔡皓东介绍,“乙肝不像甲肝、戊肝那样会通过消化道传染。乙肝病原携带者在生活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,可以正常学习、就业和生活。”卫生部2006年9月发布的《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》明确指出:“乙肝通过血液、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,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”。
 
      李方平去年代理“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”,为因查出乙肝小三阳而被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小杨赢得诉讼,获得经济补偿。
 
    “这个案子给我带来的震动非常大”,李方平说,“我研究了我国现有的法律,发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保护的法律非常少,而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限制的法律却非常多。消除乙肝歧视,立法必须先行。”
 
      蔡皓东介绍,这些过时的限制其实对乙肝歧视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。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就不加区分地把所有的病毒性肝炎都定义为消化道传染病,而且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。“甲肝、戊肝是消化道传染病,而乙肝、丙肝不是,这是很清楚的,对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已经过时了,应该取消”。
 
      日前,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也提交建议,呼吁在《就业促进法》中,加入体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内容,并明确规定:“除非劳动者所患的疾病(或潜在疾病)影响到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,否则不应当因他们所患的疾病(或潜在疾病)而对这部分劳动者区别对待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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